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57号原告卢某,女,汉族,住址大埔县。被告刘某,男,汉族,现原住大埔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经法庭调解,其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庭调解,其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平审 判 员  杨小三人民陪审员  邱建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达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