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蒋某某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700号原告:邓某甲,女,199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智,重庆市荣昌区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蒋某某,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乙,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蒋某某、邓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邓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