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9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潍坊振富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丰正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夏鲁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振富工贸有限公司,青岛丰正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夏鲁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992-4号原告潍坊振富工贸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丰正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夏鲁玲。原告潍坊振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丰正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夏鲁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振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期间,禁止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初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