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庞裕林与庞祖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庞裕林,庞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庞裕林。被执行人庞祖明。本院在执行庞裕林与庞祖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庞祖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庞祖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3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奕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