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奈民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海江与陶世清、陶世杰侵权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江,陶世清,陶世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223号原告李海江,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陶世清,男,蒙古族,62岁,农民。被告陶世杰,男,蒙古族,6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江诉被告陶世清、陶世杰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陶世清、陶世杰财产损害赔偿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江撤回对被告陶世清、陶世杰财产损害赔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立东审判员  杜学艳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