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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涛、侯玲君、张景傲与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徐桂英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玲君,张涛,张景傲,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徐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侯玲君,女,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张景傲,男,汉族,1931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宗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桂英,女,汉族,1933年10月3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张涛,侯玲君,张景傲与被执行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徐桂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涛,侯玲君,张景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徐桂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138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