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汪学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学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24号罪犯汪学文,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盖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0元。宣判后,罪犯汪学文及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2007)营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准许罪犯汪学文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7月18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4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汪学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汪学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学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学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