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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战荣与广州皇城国际珠宝玉器贸易有限公司、黄炳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23号原告:刘战荣,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广州皇城国际珠宝玉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炳忠,职务:经理。被告:黄炳忠,1963年12月22日,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军,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战荣诉被告黄炳忠、广州皇城国际珠宝玉器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战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刘战荣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