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柳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系榆树市育民乡育民村会计,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柳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柳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在任榆树市育民乡育民村副书记、报账员期间,在协助榆树市育民乡政府组织实施危房改造过程中,于2012年伙同村民柳某某,伪造危房改造档案,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在补贴发放之前,榆树市育民乡政府在对危房改造工作自查自纠时,发现了王某甲、柳某某等人的造假行为,将补贴款15000元直接扣缴。案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柳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柳某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任榆树市育民乡育民村会计期间,在协助榆树市育民乡政府组织实施危房改造过程中,于2012年伙同村民柳某某,伪造危房改造档案,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在补贴发放之前,榆树市育民乡政府在对危房改造工作自查自纠时,发现了该造假行为,将补贴款15000元予以扣缴。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检察机关于2015年1月23日决定对王某甲、柳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榆树市育民乡政府对危房改造工作自查自纠中发现了王某甲等人在2012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采取做虚假档案之手段伙同柳某某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在补贴款发放之前,将补贴款直接扣缴。案发后王某甲、柳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出生时间等自然身份情况及均无前科劣迹。4.榆树市育民乡政府证明证实,王某甲于2012年至今担任育民村报账员,负责育民村危房改造业务工作。5.2012年育民乡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明细表证实,柳某某登记以原址翻建申请补助15000元。6.育民乡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助明细表证实,育民乡2012年度危房改造实际补助人员登记记载。实际补助175人,补助资金2415000元。7.育民乡2012年度危房改造不合格补助名单证实,育民乡2012年度危房改造不合格22人,不合格补助人民币275000元。8.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专用凭证、银行进账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转账支票存根证实,2012年支付育民乡农村危房改造资金2700000元,发现应补助资金2415000元,275000元不合格补助资金收缴财政。9.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证实,农村危房改造的条件及审批程序。10.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证实,有关柳某某报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相关材料。(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乙证言,我是2007年到现在任育民村党总支书记兼村长。副书记是王某甲,后来他接任会计,同时具体负责我村的危房改造工作,治保主任张玉峰,妇女主任张会玉。2012年我们会计王某甲帮助柳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后来被政府在清查中发现了,我才知道,钱被政府直接收缴了。我们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总负责人是我,具体业务人员是王某甲,他负责我们村危房改造的具体业务,但是我把权利全部委托给王某甲了,包括农户的申请、审查和我在审批表上的签字都由王某甲负责代理。在危房改造方面我村负责的具体工作是,先是农户提出申请,到我这里由本人写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照的原件,由王某甲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就把这些东西复印,然后王某甲找乡里专门照相的人到农户家实地拍照,填写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之后把这些东西装档。同时由申请人跟育民乡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手续齐全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由我签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上报乡里,乡里盖章后,再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不允许申请危房补贴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是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是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C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000元,C级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就是申请房屋翻建。。在我们村危房改造过程中,有一户是弄虚作假的情况,就是我们育民乡育民村的柳某某,他户口是丰乐村的,但是在我们育民街里住。2012年大约中旬的时候,我们育民乡开始办理危房改造,我在审查我们村危房改造手续过程中,发现柳某某的不符合条件,他本身户口不在我们育民村,在育民街里住,我问王某甲这是怎么回事,王某甲说是乡里城建助理邹某某跟他说的,说柳某某是他们屯的朋友,让我们给报上,说柳某某虽然户口不在咱们村,但是在咱们村住也可以申报,乡里也说过这事,我说既然邹所说了,那咱就给他报上吧,具体业务你就负责办吧。王某甲是怎么帮助柳某某办的业务我不清楚。危房改造审批表上的字也不是我签的,是我责成王某甲他们代签的,但是是经过我同意的。审批表上村里的公章是王某甲拿去盖的,只要有我签字他就可以拿去盖章了。事先我不知道柳某某没有危房,我是后来在政府清查时才知道的,王某甲没和我说过这事。王某甲得到什么好处没有我不清楚。2.证人邹某某证言,我是1983年参加工作就在榆树市育民乡政府做城建规划员一直到现在。2012年我们育民乡主管危房改造的副乡长是刘某某,具体负责业务工作人员就我自己。各村的危房改造工作由村里的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负总责,会计负责具体业务工作。C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000元,C级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就是申请房屋翻建。不允许申请危房补贴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是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是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我们乡危房改造工作主要由各村负责,具体业务都由各村负责办理,各村上报后由我负责审查,合格后由我上报给主管副乡长刘某某,刘某某签字后上报到市里危改办。危房改造需要乡里进行事先踏查和事后验收,但我们没有做到,我们都以各村为主了,要求各村把好关,做好事先踏查和事后验收工作。我们乡就我一个规划员,没有时间和经历去踏查和验收。2012年11月末,我乡危房改造工作结束后,乡里要求进行自查,怕各村报的档案有问题,存在虚假情况,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了几户不符合规定的,这些户的钱乡里没有往下发,直接给返回去了,并且后来纪委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分。柳某某和我都是丰乐村的老户,现在在育民街里住。2012年办理危房改造过程中,柳某某跟我说,他想申请危房改造,问我怎么办,我说你在街里住你就去育民村报名吧,乡里也认可,我跟育民村再说说这事,你直接去找王某甲就行了。有一次我在乡里碰见王某甲了,我跟王某甲把这事说了,事后柳某某直接找的王某甲,具体怎么办的我就不知道了。柳某某的手续都是育民村的会计王某甲办的,具体怎么办的我不清楚。柳某某在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过程中是否符合条件我不清楚,手续都是育民村办的。我事先不知道柳某某不符合条件。柳某某没有得到补贴,因为在自查时发现柳某某的档案是造假的,他原先没有危房,我当时也不知道他没有危房,就以为他户口不在育民街里,所以我才跟育民村说的话,我以为这也不是什么原则的事,而且乡里也认可。补贴钱下来后,钱在乡里的财政专户上,直接就扣下了,所以没有发到本人手里。王某乙和王某甲通过这事得到什么好处没有我就不知道了。3.证人刘某某证言,我从1998年至现在一直做榆树市育民乡政府副乡长。2012年我们乡危房改造工作我是总负责人,各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村会计是具体工作人员,危房改造由他们二人负责。我们乡城建规划员邹某某是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2012年危房改造政策是,翻建国家补贴15000元,维修国家补贴5000元。2012年我们乡有几户违反危房改造政策不符合规定的,其中也有构成违法犯罪的情况。育民乡育民村也有这种违纪情况发生,育民村会计王某甲伙同柳某某通过虚假手段以柳某某名虚报一户危房改造,套取补偿款15000元。是我们乡危房改造工作结束后,我们乡在自查中发现这户造假的。因为当时补贴款还没有发到农户手里,我们发现后就把补贴款直接扣缴了。我们乡危房改造工作都由各村具体负责,所以我们就以各村申报的为准。在危房改造过程中我个人没有什么违规行为。(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在2012年我帮助柳某某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后来被政府在清查中发现直接收缴了。我是1993年到1997年在育民村任职会计员,1998年到2012年5月任育民村副书记,2012年5月到现在任职育民村报账员。2012年我任职期间,书记和村长一肩挑是王某乙,他负责村里全面工作,副书记是我,后来会计当年不干了,我接任会计,同时具体负责我村的危房改造工作,治保主任是张玉峰,妇女主任是张会玉。我们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书记兼村长王某乙,我是具体业务人员,负责我们村危房改造的具体业务,但是我们书记王某乙把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我,包括农户的申请、审查,最后在审批表上签字都由我负责,我们王书记什么也不管。在危房改造方面我负责的具体工作是,先是农户提出申请,到我这里由本人写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房照的原件,我审查后认为合格的就把这些东西复印,然后我找乡里专门照相的人到农户家实地拍照,同时填写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之后把这些东西装档。同时由申请人跟育民乡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手续齐全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由书记签名并盖上村民委员会公章,然后上报乡里,乡里盖章后,再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绝不允许申请危房改造。不允许申请危房补贴的规定主要有三条,一是已建有安全住房的,二是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三是无居住房屋的。同时包括其他以造假手段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C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元,D级危房改造补贴是15000元,C级就是申请房屋维修,D级就是申请房屋翻建。在我们村危房改造过程中,有一户是弄虚作假的情况。就是我们育民乡育民村的柳某某,他户口是丰乐村的,但是在我们育民街里住。2012年大约中旬的时候,我们育民乡开始办理危房改造中,有一次我在政府碰到了城建助理邹某某,邹某某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跟我说,他老屯有个朋友叫柳某某,户口不在育民村,现在育民街里住,他今年也想在街里盖房子,柳某某这个人我也认识,邹某某说你就给他报上就完了,这不也想得点政府补贴吗,虽然户口不在这,但是不在街里住吗,你就和王某乙书记帮帮忙吧,我就同意了。邹某某随即说让柳某某直接找我,我说行。后来柳某某直接找的我,可是柳某某没有危房,我说可别整出事来呀,柳某某说没事,你们村危房的事你是直接负责,你不跟别人说别人不会知道,哥们一回你就帮帮我吧,我说既然这样我就帮你这个忙吧,但是你不能和任何人说这事,到时候咱俩都得摊事,他说没事你放心吧,然后我让他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房屋改造前照片是我在电脑中直接给他做的,因为他没有危房可以改造,房屋改造中、房屋改造后的照片是在他盖房子的地方照的,这两张照片是真的,他提供的房照是老房照,但是老房照的房子早已被他扒掉建成建材商店了。在给柳某某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我们书记王某乙发现了柳某某这户不符合条件,户口不在育民村,王书记就跟我说这是怎么回事,我说是邹某某说的话,让咱俩给报上,说乡里对这种情况也默认了,王书记说既然是邹某某说的那咱们就给他报上吧,王书记也同意了。我就让我们妇女主任张会玉帮忙填表做了相关手续,之后我就把我们村的所有危房改造手续上报到了乡里。邹某某没说柳某某没有危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事,我知道柳某某没有危房,因为我了解柳某某,邹某某知不知道我不清楚。王某乙不知道柳某某没有危房的事,我没跟他说过。危房改造审批表上的字是张会玉签的,因为王某乙书记事先已经授权给我了,所以我告诉我们村的张会玉代签的,村里的公章是我拿着档案统一到乡里盖的。柳某某没有得到补贴款,在乡里清查过程中被发现了,当时钱已经从榆树拨到乡里的账户上,钱直接被乡里扣下了。我帮助柳某某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帮柳某某办这事没有得到什么好处。2.被告人柳某某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在2012年,我申请了危房改造,但是我家没有危房,我跟王某甲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5000元,后来被政府在清查中发现了,钱被政府直接收缴了。我户口所在地是育民乡丰乐村的,但是我在育民乡育民村居住。育民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是书记兼村长王某乙,会计王某甲是具体业务人员。2012年的上旬,我听说我们育民乡今年有危房改造补贴项目,危房翻建国家给补贴15000元,我就想借这机会在我家院里盖一所房子,我先找到我们乡具体管危房改造工作的邹某某,我和邹某某都是丰乐人,我们都熟悉,我就问他说我的户口在丰乐,但是我在育民街道住,这种情况怎么报名,邹某某说你应该在你的居住地报名也就是育民村,乡里也允许这么报名,你去找育民村的王某甲,他是具体负责的,我再跟王某甲说说,你直接找他去就行了。事后我就直接到育民村找到会计王某甲,我认识他,我们都在街里住,平时关系都不错,我就跟王某甲说,邹某某说我申请危房改造应该在育民街道申请,因为我在街道住,乡里也认可这么申请,王某甲说在我们育民村申请可以,但是你没有危房怎么申请啊?我说那没事,你是直接负责人,你不说我不说别人也不知道,王某甲还说可别整出啥事来呀,我说哥们一回你就帮帮忙吧,咱俩谁也不说指定没事,王某甲就答应了。之后王某甲让我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房屋改造前照片是王某甲在电脑中直接做的,房屋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是在我家盖的房子那照的,我提供的房照是我家前院前边的老房照,房子早就扒了,翻盖了建材商店,之后其余的手续都是王某甲帮助我做的,具体怎么做的我就不清楚了。我没有得到房屋补贴款。2012年末,乡里清查时发现了我这户没有危房的造假行为,补贴款直接被乡里扣缴了。邹某某和王某乙都不知道我申请危房改造造假的事,我没跟他们说过,我也没和任何人说过。王某甲帮我申请危房改造我没给他什么好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甲、柳某某均无异议,经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柳某某采取虚构的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又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较轻,有悔改表现,可以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柳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庆忠人民陪审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李焕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