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段克亮与马兰、韩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段克亮,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兰,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韩振海,男,1964年6月2日出生,回族,公务员,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兰、韩振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兰、韩振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将被执行人韩振海在石嘴山银行的存款1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