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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褚国贤诉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行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褚国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何智伟,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奉贤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路***号5幢。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褚国贤因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行初字第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褚国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褚国贤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褚国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敬沪审 判 员  姚佐莲代理审判员  宁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