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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臧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董运丰,吉林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原告臧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运丰、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8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大龙,现年29岁,已成家独立生活。家中无财产、无外债。我俩因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仗,被告多次殴打我,我和被告于1996年3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和原告是1986年结婚的,结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大龙,现已独立生活,我和原告从1996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和我一打架就离家出走,1996年我和原告因做买卖吵架后原告走的。当时我们做生意欠运费钱1500元,卖水果的钱我也没收到,我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大龙,现已独立生活。1996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口角打架后,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臧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