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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入法与王南庆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194号原告董入法。被告王南庆。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董入法与被告王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王南庆住所地系江苏省溧水县永阳镇通济街10号。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溧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溧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