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周某,男,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畔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