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宇与肖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肖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588号原告王宇,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肖丽娜,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王宇与被告肖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宇、被告肖丽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2日,肖丽娜向王宇借款500,000.00元,约定一个月后即2015年9月12日偿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肖丽娜在还款200,000.00元后,余款300,00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肖丽娜偿还借款30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王宇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年8月12日借条,证实肖丽娜向王宇借款500,000.00元,约定期限至2015年9月12日止,借款已偿还200,000.00元,尚欠300,000.00元未还。对于王宇提交的证据,肖丽娜没有异议。肖丽娜对于王宇起诉的借款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肖丽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特征,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以上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8月12日,肖丽娜向王娜借款500,000.00元,约定期限至2015年9月12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肖丽娜还款200,000.00元,余款300,000.00元至今未还。审理过程中,经王宇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肖丽娜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锦湖雅居纯水岸3号楼2单元1302室房产及担保人刘雪梅名下座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锦湖雅居纯水岸7号楼1单元802室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肖丽娜为王宇出具借条,向王宇借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肖丽娜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庭审中,肖丽娜对于王宇起诉的事实和欠款的数额没有异议。王宇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宇借款本金300,000.00元。被告肖丽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保全费2020.00元,由被告肖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颖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