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2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皮维民与徐丽、王运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维民,徐丽,王运坤,王彦辉,贺祖友,吴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316-1号申请执行人皮维民,居民。被执行人徐丽,居民。被执行人王运坤,居民。被执行人王彦辉,居民。被执行人贺祖友,居民。被执行人吴巧平,居民。申请执行人皮维民与被执行人徐丽、王运坤、王彦辉、贺祖友、吴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徐丽、王运坤、王彦辉、贺祖友、吴巧平偿还皮维民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000元,共计75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还5000元,余款70000元自2015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徐丽、王运坤、王彦辉、贺祖友、吴巧平一期不履行,皮维民可就剩余借款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徐丽、王运坤、王彦辉、贺祖友、吴巧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车辆被执行人贺祖友所有的苏C×××××五菱牌汽车被另案查封,查询其它没有找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3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