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兰春芝土地承包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春芝,杜春太,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华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春芝,女,195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江口镇。委托代理人:罗宁,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雪梅,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杜春太,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江口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华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杜晓红,该居民委员会书记。再审申请人兰春芝因与被申请人杜春太、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华严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中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兰春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 旗代理审判员 翟开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鄢子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