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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少兵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67号罪犯黄少兵。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少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黄少兵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为老年犯,仍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74.2分,其中获奖励分1分。如2014年获监区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1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黄少兵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少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老年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少兵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