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永兴县富盈大将军陶瓷店与许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兴县富盈大将军陶瓷店,许宇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永兴县富盈大将军陶瓷店。经营者许小英,该店店长。被告许宇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兴县富盈大将军陶瓷店诉被告许宇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兴县富盈大将军陶瓷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兴县富盈大将军陶瓷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臣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玉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