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蒋明琼与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3775号原告蒋明琼,女,生于1963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桑树巷53—1号。负责人张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琼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瑜儿餐饮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明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明琼负担。审判员 叶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四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