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蔡传金与青州市振山石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传金,青州市振山石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50-1号申请执行人蔡传金。被执行人青州市振山石料厂,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河庄村后山。申请执行人蔡传金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振山石料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扣押被执行人青州市振山石料厂的无牌解放新大威三辆自卸翻斗车正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传金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