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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吕军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75号罪犯吕军,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6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天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2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29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到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吕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吕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吕军于2014年10月、2015年7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吕军已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吕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7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