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行非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夏行非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刘明厚,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洪生,夏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猛,夏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夏人社监理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被执行人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未按规定:1、支付职工工资报酬;2、到社会保险费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3、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夏人社监询字(2015)第03号)》报送材料。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夏人社监理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给予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理决定:1、支付2014年8月份至2014年12月份职工工资报酬324700元;2、为职工缴纳2014年5月份至2014年12月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53664元(单位:37152元,个人:16512元);3、为职工缴纳2014年5月份至2014年12月份医疗保险费22744.8元(单位:17690.4元,个人:5054.4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夏人社监理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夏人社监理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理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5年5月8日,经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催告后,被执行人山东天融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夏人社监理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夏人社监理字(2015)第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艳 君审判员 刘 晓 琳审判员 孙 延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