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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贺某与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睢行初字第00178号原告贺某,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徐长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菲,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柘城县申桥乡。法定代表人王黎明,乡长。委托代理人齐广亮,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国印,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柘城县,该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贺某诉被告柘城县申桥乡人民政府不服房屋拆迁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书强审 判 员  田 蕾人民陪审员  刘海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亚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