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初字第3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姜永芹与盛俊鹏、李延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芹,盛俊鹏,李延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拟法律文书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323-2号原告姜永芹。被告盛俊鹏(曾用名盛鹏),成年。被告李延梅,成年,与盛俊鹏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永芹诉被告盛俊鹏、李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告盛俊鹏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户62×××02账户存款15323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