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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6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贾鹏鹏与段栓群、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015号原告贾鹏鹏。被告段栓群。被告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开发区国土资源局门面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西大街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鹏鹏与被告段栓群、平陆县大鹏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鹏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鹏鹏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贾鹏鹏负担。审判员  胡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子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