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66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57年1月17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翟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27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