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66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57年1月17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翟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27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