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俞树柏、朱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与俞树柏、朱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华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华亭县广场东路。法定代表人薛元成,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俞树柏,男,汉族,住华亭县。被执行人朱晓玲,女,汉族,住华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树柏、朱晓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837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宝林审判员 李正恒审判员 王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