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仇必芳、仇必飘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仇必芳,仇必飘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五初字第274号原告: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五路25号第8幢一楼,组织机构代码77622546-9。法定代表人:郭念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经文、陈德文,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必芳,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仇必飘,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仇必芳、仇必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万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浚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