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女,身份证号码×××42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无前科。辩护人蓝洪波,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蓝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补充证据的需要,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告人黄某甲为谋取利益,帮助一名姓陈的女子(另案处理)接受“六合彩”特别号码的投注。参与“六合彩”投注的人员均为黄某甲的舞伴,他们采取当面投注或者电话投注的形式。黄某甲将投注情况记录在一本印有“Note”字样的棕色牛皮封面的笔记本内,然后将投注情况和投注金额报给姓陈的女子。每期投注金额为几十元至千元不等,至案发为止共接受投注126期,赌资累计共达10万元。黄某甲从投注金额中收取百分之十的利润。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不持异议,被告人黄某甲经口头传唤到案,系自首,且有坦白、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1日起,被告人黄某甲在大亚湾澳头街道德丰雅苑2栋804房住处,为谋取利益,帮助一名姓陈的女子(另案处理)接受“六合彩”特别号码的投注。参与“六合彩”投注的人员均为黄某甲的舞伴,他们采取当面投注或者电话投注的形式,每期投注金额为几十元至千元不等,至案发为止共接受投注126期,赌资累计共达10万余元。黄某甲从投注金额中收取百分之十的利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缴获的棕色笔记簿一本、三星手机一台。(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系于2014年11月5日9时许,经口头传唤黄某甲,黄某甲于2014年11月5日10时到惠州港派出所接受调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情况,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三)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2014年11月4日,我举报过黄某甲收受香港“六合彩”赌博,因为之前我和黄某甲一起在澳头渔人广场跳舞认识的,我知道她有收受香港六合彩赌博投注,我也向她买过两次,一次50元,一次100元。由于我和黄某甲在跳广场舞期间发生口角争执,一怒之下就向公安机关举报黄某甲收受香港六合彩的赌博行为。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在家里搜出的一部手提电脑、一本笔记本是我老婆黄某甲的,我知道她有做香港六合彩写单。我老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写单,到现在赌了有一百多期,赌资有50万元。(四)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我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赌六合彩,一共赌了127期,赌资大约10万元左右,利润为总投注额的10%。客户有时候打电话给我投注,有时候当面投注,我将投注记录到我的笔记本里,然后将投注额打电话给我的上家,上家姓陈。投注客户是和我一起跳舞的妇女。我有参与赌“六合彩”和收受“六合彩”投注的赌博行为,公安人员先前在我家扣回来的棕色笔记本是我使用的,总投注金额约10多万元。(五)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棕色笔记本中的需检笔记与黄某甲样本笔记不是同一人所写,与黄某丙样本笔记是同一人所写。(六)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大亚湾××澳大道××房。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坦白、属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周文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佳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