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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与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兴平西路376号。法定代表人严成效,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尚东国际A区*楼。法定代表人罗岸伟,该所主任。上诉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中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河商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仑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13日向上诉人中仑公司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书面通知。中仑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宪腾审 判 员  吴书萍代理审判员  刘 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