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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江、张立海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张立海,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黄江,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申请执行人张立海,男,汉族,1970年1月3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汪清县汪清镇。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江、张立海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40980元,执行费3280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黄江、张立海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延吉市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