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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商外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湖州欧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鼎泰金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欧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鼎泰金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外初字第49-2号原告:湖州欧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调坤。委托代理人:邹娟。被告:北京鼎泰金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委托代理人:孙伟。委托代理人:魏晋。原告湖州欧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泰金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湖州欧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双方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北京鼎泰金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州欧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鼎泰金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欧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鼎泰金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883元,由原告湖州欧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