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804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葛银业,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