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湖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孔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34号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11-13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行长。被申请人:湖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街小洪山西区西24栋68号7层2室。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孔某某。被申请人:闻某某。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孔某某、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孔某某、闻某某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以其所有的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孔某某、闻某某银行存款110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怡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