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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庄增发与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44号原告庄增发,邢台市棉纺厂退休职工。被告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邢台市泉北西大街769号。法定代表人杨孟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增发诉被告邢台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一案中,原告庄增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增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增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增发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张少华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