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与林治庆、林治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林治庆,林治海,林明祥,邹存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崮山支行,住所地威海经区崮山镇中村东。法定代表人孙茂忠,行长。被执行人林治庆。被执行人林治海。被执行人林明祥。被执行人邹存先。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邹存先、林治海配偶梁佳丽的银行存款各92467.91元,共计184935.8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