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恢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贺玲芬与王艳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玲芬,王艳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贺玲芬,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艳刚,男,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5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贺玲芬申请执行王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重庆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5万元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4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郭重庆当庭偿还申请人贺玲芬8000元,二、从2015年10月30日起于每月30前偿还申请人贺玲芬借款3000元(每月偿还数额不得低于1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