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翠萍与熊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59号原告张翠萍。被告熊欣。原告张翠萍与被告熊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翠萍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翠萍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