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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翠萍与熊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59号原告张翠萍。被告熊欣。原告张翠萍与被告熊欣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翠萍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翠萍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刘前富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龚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