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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义国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义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76号罪犯吕义国,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大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吕义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2006)辽刑一终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吕义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20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9年1月7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辽刑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1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辽刑执字第9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现刑期至2030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吕义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吕义国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义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义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