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4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汤东海、张文敏、刘青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张文敏,刘青,汤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08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凌游。委托代理人:陈争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文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刘青、,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汤东海、,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仲案字第421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文敏、刘青、汤东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1181550.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昌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