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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泰兴市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宗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宗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泰兴市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中兴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何志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鑫,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玲。委托代理人宗益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宗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汇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