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小青、李海军与杨志强、陈晨、杨龙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青,李海军,杨志强,陈晨,杨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77-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青,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志强,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晨,女,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龙武,男,1947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青、李海军与被执行人杨志强、陈晨、杨龙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