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100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个体工商户。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1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远桂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初至5月20日间,被告人钟某在南通开发区久怡电玩城设置“捕鱼机”4台、“水浒机”4台、“斗地主机”7台供他人赌博,5月17日至20日间共从中营利人民币1540元。经鉴定,久怡电玩城设置的“捕鱼机”、“水浒机”、“斗地主机”均系赌博机。另查明,2015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对南通市开发区德诚嘉园久怡电玩城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久怡电玩城有十余台游戏机可能具有赌博功能,后将被告人钟某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查处时,扣押了涉案赌博机及部分违法所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某主动预缴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赌博机的照片、未到庭证人刘某、余某、邱某、马某、唐某的证言、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报告书、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经营协议、账本、被告人钟某的户籍证明及其多次供述等在卷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自愿认罪,预缴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钟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蒋长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乐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