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关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716号拟稿人刘晓梅核稿人签发人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橡胶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弘,女,1977年3月28日生,朝鲜族,该公司职员,住磐石市河南街金融小区。被告:关键,自然情况不详,住磐石市辰龙盛世住宅1号楼3单元10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关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冬晨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