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破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苍南县瑞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瑞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破字第3-5号申请人:苍南县瑞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10月29日,苍南县瑞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田废旧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瑞田废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确认。本院认为:《瑞田废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虽未表决通过,但该分配方案的���决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及时有效推进破产审判、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故管理人提请认可该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苍南县瑞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苍南县瑞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云县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链接及《瑞田废旧公司破产财���分配方案》:相关法律条文链接: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第六十六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苍南县瑞田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1、苍南建信村镇银行:7517183.00元;2、浦发银行瑞安支行:4638859.57元;3、金田集团有限公司:1300000元。二、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59,287.86元。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1、破产案件诉讼费640元、公告费1200元;2、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含刻章、查档、差旅、办公、会计师等支出)3000元;3、管理人报酬:6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0840元。管理人在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在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注销手续时,仍将产生一些破产费用。故管理人将从可分配的财产中预留2000元用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如最终剩余资金不足1000元,管理人将不再进行二次分配。(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59287.86-12840=47447.86元。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一)分配方式以货币方式直接汇入各债权人的账户。(二)分配步骤1、核查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数额;2、计算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3、将各债权人的应得比例汇入其账户。五、或有财产分配说明或有财产主要为对瑞田钢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若有其他或有财产,分配时管理人将据实予以分配),现管理人已向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申报,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也已进行初步审核,核定债权额为1277.8万元,但由于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未召开,该数额尚未经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确认,而且因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普通债权清偿率几乎为零,故此该或有财产取回可能性也接近于零。若该债权能全部或部分得以实现,债权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按本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清偿。此外,分配之前若有补充申报债权且债权额能够确认的,可以参加分配,届时分配比例可能有所调整。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明细表序号债务人名称债权性质债权金额(元)分配金额(元)清偿比例(%)苍南建信村镇银行普通债权7517183.0026506.62浦发银行瑞安支���普通债权4638859.5716356.61金田集团普通债权1300000.004583.8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