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扬航商贸有限公司与韩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扬航商贸有限公司,韩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308号原告重庆扬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峡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5708-9。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建平,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扬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扬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扬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重庆扬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一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