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金娥、怀来县人民政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娥,怀来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赵金娥,女,汉族,1959年4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怀来县。被执行人怀来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晓涵,该县政府县长。申请执行人赵金娥与被执行人怀来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张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金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经审查,怀来县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1月17日,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人社局就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给予了答复,并向本院提交了答复的情况说明及答复过程的影像资料。本院认为,怀来县人民政府已主动履行了本院作出的(2014)张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对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张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凤 鸣执行员 冯 记 坡执行员 唐 福 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福前(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