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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海均与宋文立及刘绍春房屋租赁合同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海均,宋文立,刘绍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1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海均,男。委托代理人:代玉梅,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伍平,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文立,男。委托代理人:章慧兰,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志仁,男。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绍春,男。再审申请人刘海均因与被申请人宋文立及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刘绍春房屋租赁合同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59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海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曾群山审 判 员  金 蝶代理审判员  匡小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