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5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侯为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改梅,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小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应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施 适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玥 搜索“”